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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法民初字第03637号

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3637号原告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牟其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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