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3637号原告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牟其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代 元 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