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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532号

董永超与黄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永超,黄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董永超被执行人黄俊申请执行人董永超与被执行人黄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董永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俊支付赔偿各项费用64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俊在工行龙泉广场分理处有银行存款,因存款余额不足,对其进行了冻结。经向申请人董永超说明情况后,申请人董永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董永超本次申请执行赔偿各项费用6400元、诉讼费97.5元,共计6497.5元。被执行人黄俊尚欠申请执行人董永超6497.5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2552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董永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