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44号
原告:谭某某,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递交了书面申请。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伍岳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