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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44号

谭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344号

原告:谭某某,女,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递交了书面申请。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  伍岳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