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罗付贵(又名罗福贵),男,汉族,许昌县尚集镇罗门村六组
被告:李勇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付贵诉被告李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荣胜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少鹏 关注公众号“”
原告罗付贵诉被告李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b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北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罗付贵(又名罗福贵),男,汉族,许昌县尚集镇罗门村六组
被告:李勇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付贵诉被告李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荣胜
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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