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马某某,住隆化县。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秉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原文杰 来源:
马文杰与王春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2810号原告马某某,住隆化县。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秉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原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