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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472号

姜海城与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徳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海城,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徳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城。被执行人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徳彬。本院在执行姜海城申请执行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徳彬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徳彬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