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城。被执行人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赵徳彬。本院在执行姜海城申请执行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徳彬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德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徳彬按照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005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静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