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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00377号

汪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377号

原告:汪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宏

审 判 员  苏香红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叶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