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377号
原告:汪某,女,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宏
审 判 员 苏香红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叶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