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黄行初字第11号原告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新安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增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智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水路3号。法定代表人罗中清,局长。
原告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台州市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敏武
代理
审判员 刘开怀
人民陪审员 尹岳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柯迎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