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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71号

房全敏与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潍坊贝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全敏,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潍坊贝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房全敏被告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东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永全被告潍坊贝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东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冀玉红被告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谭坊镇杨村。法定代表人宋光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全敏诉被告青州市佳特机械有限公司、潍坊贝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青州市金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洪  军

人民陪审员 秦  保  玉

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