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人:胡孔胜,男,1974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汪浩然,男,1987年8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孔胜与被执行人汪浩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贵民一初字第01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志鹏
审判员 王红梅
审判员 张俐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江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