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26号
原告:艾某某,女,193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滕某某,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郝某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甲,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乙,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丙,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丁,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戊,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与被告沈某甲等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元,由原告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范合瑞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霍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