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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26号

艾某某等与沈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沈某,沈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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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526号

原告:艾某某,女,193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滕某某,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郝某某,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甲,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乙,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丙,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丁,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某戊,女,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与被告沈某甲等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99元减半收取799.5元,由原告艾某某、滕某某、郝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范合瑞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霍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