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伊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徐庆瑞,男性,1925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天军,地址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徐庆瑞申请徐天军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伊营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徐天军应支付申请人徐庆瑞案款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徐天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2)伊执字第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