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167号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刘根文。
被告:孙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根文、孙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