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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3167号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根文、孙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刘根文,孙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167号

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刘根文。

被告:孙爽。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根文、孙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由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