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执指字第77号

宋忠义与曹晓华、范伟伟、曹敏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忠义,曹晓华,范伟伟,曹敏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指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宋忠义。被执行人曹晓华。被执行人范伟伟。被执行人曹敏敏。申请执行人宋忠义与被执行人曹晓华、范伟伟、曹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东仲调字第143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庆忠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谢兆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