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指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宋忠义。被执行人曹晓华。被执行人范伟伟。被执行人曹敏敏。申请执行人宋忠义与被执行人曹晓华、范伟伟、曹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东仲调字第143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庆忠
审 判 员 王 芳
代理
审判员 谢兆忠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