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福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靳永财,男,汉族。
被执行人:靳昌兴,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福民高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靳昌兴银行存款453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岳修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