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05号原告王建峰。被告郭芙蓉,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峰与被告郭芙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由原告王建峰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
王建峰与郭芙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305号原告王建峰。被告郭芙蓉,具体情况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峰与被告郭芙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收取,由原告王建峰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志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