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王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张成乐,农民。
被告:张炜,农民。
被告:张成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乐诉被告张炜、张成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炜、张成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文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