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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王民初字第18号

张成乐与张炜、张成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成乐,张炜,张成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王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张成乐,农民。

被告:张炜,农民。

被告:张成家,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乐诉被告张炜、张成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炜、张成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王文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