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霍某某,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某某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豪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彭兵洋 搜索“”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霍某某,女,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某某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豪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彭兵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