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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725-2号

刁锋华与刘忠林、刘清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刁锋华,刘忠林,刘清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725-2号申请执行人刁锋华,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刘忠林,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刘清秀,女,汉族,住址。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命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刘忠林、刘清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988.24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芥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