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725-2号申请执行人刁锋华,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刘忠林,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刘清秀,女,汉族,住址。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命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刘忠林、刘清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5988.24元及利息,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芥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