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卫。被执行人吕军怀。周红卫与吕军怀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红卫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军怀赔偿其经济损失3747.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25.3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吕军怀一次性付给申请人周红卫3747.74元,其余放弃,且已履行。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宇
审判员 侯永利
审判员 汶金让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师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