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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738号

储某与刘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738号

原告:储某,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刘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原告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

审 判 长  武守国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