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738号
原告:储某,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刘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储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原告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储某负担。
审 判 长 武守国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