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民初字第00342号

张某某与赵某某、徐某某、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徐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第三人马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徐某某、第三人马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崔 灿

代理

审判员  刘雨蓉

人民陪审员  任让席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武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