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908号原告郭某,女,住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邢炳兰
审判员 向国秀
审判员 史亚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