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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908号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908号原告郭某,女,住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邓桂霞,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邢炳兰

审判员  向国秀

审判员  史亚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