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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361号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勇、田学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勇,田学彬,潘增山,呼明生,苏子昌,徐爱红,袁永兴,任国梁,李佰华,袁立平,牛新民,张建庆,高艳臣,肖芳之,王兴国,蒋立勇,于海峰,高振峰,高升,姜虎成,范培正,徐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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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第1361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一凡,该社职工。被

申请执行人:李勇。被

申请执行人:田学彬。被

申请执行人:潘增山。被

申请执行人:呼明生。被

申请执行人:苏子昌。被

申请执行人:徐爱红。被

申请执行人:袁永兴。被

申请执行人:任国梁。被

申请执行人:李佰华。被

申请执行人:袁立平。被

申请执行人:牛新民。被

申请执行人:张建庆。被

申请执行人:高艳臣。被

申请执行人:肖芳之。被

申请执行人:王兴国。被

申请执行人:蒋立勇。被

申请执行人:于海峰。被

申请执行人:高振峰。被

申请执行人:高升。被

申请执行人:姜虎成。被

申请执行人:范培正。被

申请执行人:徐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行人李勇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另外几位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聊东商初字第24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杰

审判员  林孟良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温新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