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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郭**。

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员工。

被告:汲**,女,汉族,1957年7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身份证号码:23030319570702**。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李海仁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连楚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