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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法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韦热家与被执行人陆金保、黎荣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热家,陆金保,黎荣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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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法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韦热家。被执行人陆金保。被执行人黎荣万。申请执行人韦热家与被执行人陆金保、黎荣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又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平法执字��54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