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宿埇民保字第73-1号
申请人:武良益。
被
申请人:张建生。
被
申请人:窦新建。本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宿埇民保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武良益提供自有的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建生、窦新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武良益自有的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卫东
审判员 杨守华
审判员 马广文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