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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00097号

鲁廷芳、鲁玉蕾等与陈兆芳、黄广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廷芳,鲁玉蕾,姚有文,陈兆芳,黄广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97号

申请执行人:鲁廷芳,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申请执行人:鲁玉蕾,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申请执行人:姚有文,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陈兆芳,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执行人:黄广玉,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廷芳、鲁玉蕾、姚有文与被执行人陈兆芳、黄广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2)当丹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继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