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34-1号
原告:杨冬亮,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吴建梅,女,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杨冬亮与吴建梅因民间借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续封被告吴建梅的房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封被告吴建梅济房产证槐字第XXX**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