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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234-1号

杨冬亮与吴建梅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冬亮,吴建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34-1号

原告:杨冬亮,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告:吴建梅,女,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杨冬亮与吴建梅因民间借贷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续封被告吴建梅的房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封被告吴建梅济房产证槐字第XXX**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