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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501号

原告党某与被告刘某、张某、扶风艺辉出租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党某,刘某,张某,扶风艺辉出租车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党某。委托代理人谷俊杰,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被告张某,系刘某之妻。第三人扶风艺辉出租车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城新区。法定代表人陈万平,系公司经理。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党某与被告刘某、张某、扶风艺辉出租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党某于2013年5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党某负担。

审判员  于明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列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