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孟祥云,女,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被告费永影,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原告孟祥云诉被告费永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乐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若石 关注公众号“”
原告孟祥云诉被告费永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孟祥云,女,汉族,个体,现住凌海市。被告费永影,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
原告孟祥云诉被告费永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祥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乐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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