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43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西安市雁塔区委老干部工作局科员。
被执行人:杨某,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曹某、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5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杜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婷 百度搜索“”
曹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43号
申请执行人:曹某,西安市雁塔区委老干部工作局科员。
被执行人:杨某,自由职业。本院在执行曹某、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15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杜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郝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