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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876号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广源大药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87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东关南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高云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育,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广源大药房,住所地:本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吊庄组。

法定代表人:郭文娟,该药房经理。申请人西安藻露堂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斜口广源大药房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7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化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