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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保字第61号

张现军、张燕娟等与崔彦刚、沙河市中天汽车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现军,张燕娟,张燕星,张庆涛,崔彦刚,沙河市中天汽车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张现军,1964年10月4日。申请人张燕娟。申请人张燕星。申请人张庆涛。被申请人崔彦刚。被申请人沙河市中天汽车队,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

申请人张现军等与被申请人崔彦刚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5月1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彦刚的冀EC33**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彦刚的冀EC33**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慧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夏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