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张现军,1964年10月4日。申请人张燕娟。申请人张燕星。申请人张庆涛。被申请人崔彦刚。被申请人沙河市中天汽车队,住所地:邢台市沙河市。
申请人张现军等与被申请人崔彦刚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5月10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彦刚的冀EC33**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彦刚的冀EC33**号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慧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夏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