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该社理事长。被告肖爱军,男,42岁。被告查红岩,男,41岁。被告胡国彩,男,45岁。被告程永兴,男,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市园林处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爱军、查红岩、胡国彩、程永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淇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保平
审 判 员 霍璐婷
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