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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非保字第60号

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山东省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山东省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聊东非保字第60号

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

法定代表人:谭学才,男,局长。

被

申请人:山东省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2]A-66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恒印

审判员  雷素兰

审判员  于淑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耿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