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聊东非保字第60号
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
法定代表人:谭学才,男,局长。
被
申请人:山东省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鲁聊分)质技监罚字[2012]A-66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罚款80000元。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永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恒印
审判员 雷素兰
审判员 于淑青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耿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