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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执字第00212号

周群与安徽德意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群,安徽德意达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212号

申请执行人:周群,女,1990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德意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中。本院受理周群申请执行安徽德意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25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全劳人仲裁字(2012)1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甫源

审判员  惠 耘

审判员  杨明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