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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159号

王汝杰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郯城县信用合作联社,王汝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汝杰,男,汉族,罗庄区褚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汝杰在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褚墩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