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汝杰,男,汉族,罗庄区褚墩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汝杰在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褚墩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徐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