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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执字第128-1号

雷道顺与被执行人付钦立、付钦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道顺,付钦立,付钦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执字第128-1号申请执行人雷道顺。被执行人付钦立。被执行人付钦安。申请执行人雷道顺与被执行人付钦立、付钦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付钦立、付钦安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雷道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钦立、付钦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钦立、付钦安的银行存款2037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家良

审 判 员  张松昌

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苏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