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爱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瑞红,女,1978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查国占,女,1968年5月3日生,汉族。被告史晓亚,女,1986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查兵宽,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瑞红、查国占、史晓亚、查兵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瑞红、查国占、史晓亚、查兵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武益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