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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28号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瑞红、查国占、史晓亚、查兵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瑞红,查国占,史晓亚,查兵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建周,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路爱民,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瑞红,女,1978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查国占,女,1968年5月3日生,汉族。被告史晓亚,女,1986年7月4日生,汉族。被告查兵宽,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瑞红、查国占、史晓亚、查兵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瑞红、查国占、史晓亚、查兵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聚川

审判员  程尽华陪审员  潘贵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武益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