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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保字第162号

李志臣等人与苏雪生、周颖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志臣等人,苏雪生、周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162号申请人李志臣等人。被申请人苏雪生、周颖。

申请人李志臣等人与被申请人苏雪生、周颖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李志臣等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颖在中国银行10015310XXXX的账户存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期限为六个月,禁止支取。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郝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