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66-1号
申请执行人:张占敏,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代理人:杨正权,市民。
被执行人:余卫林,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执行人:余云强,男,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韦秀英,女,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张占敏与余卫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余卫林赔偿张占敏各项经济损失26249.83元,其财产不足赔偿的,由余卫林第一顺序监护人余云强、韦秀英,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余卫林及其监护人余云强、韦秀英负担。张占敏于2013年0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余卫林、余云强、韦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云强等人长期在外地打工,具体下落不详,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8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桂林
审判员 孟 坤
审判员 张世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