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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245号

孙文锋与刘长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文锋,刘长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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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245号原告孙文锋。委托代理人吴清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锋诉被告刘长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长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屋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长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智勇

代理

审判员  王 静

代理

审判员  刘美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