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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执字第291号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天英、常城、李忠海、陆俊全、王淑霞、王艳春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天英,常城,李忠海,陆俊全,王淑霞,王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围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围场镇凤凰南路。法定代表人李鸿,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于天英。被执行人常城。被执行人李忠海。被执行人陆俊全。被执行人王淑霞。被执行人王艳春。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天英、常城、李忠海、陆俊全、王淑霞、王艳春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围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永海

审判员  赵云山

审判员  曹 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