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杨XX,男,汉族,农民。被告罗XX,女,汉族,农民。
原告杨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1987年12月29日生育长子杨X甲,1990年2月26日生育次女杨X乙。2007年10月,被告独自离家外出,经原告多方查找,被告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在信用社的存款7000元及利息依法分割。被告罗XX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与被告罗XX于1987年10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1987年12月29日生育长子杨X甲,1990年2月26日生育次女杨X乙。2007年10月,被告独自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7000元;无共同债权、债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及子女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结婚证;4、村民委员会证明;5、证人罗XX、周X、刘XX的出庭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内容具有客观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7年10月独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其间,原、被告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被告经本院公告查找,至今仍无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之规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分割在信用合作联社罗XX名下存款七千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该存款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被告罗XX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8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罗XX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罗XX名下存款7000元及利息,由原、被告各享有一半。本案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六强
审 判 员 包祥益
人民陪审员 杨 邹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