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24号
原告:周玉平,女。
委托代理人:唐红霞。
委托代理人:孙志。
被告:马永超,男。
委托代理人:刘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平与被告马永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平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秀邦
审判员 臧华杰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