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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24号

原告周玉平与被告马永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玉平,马永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24号

原告:周玉平,女。

委托代理人:唐红霞。

委托代理人:孙志。

被告:马永超,男。

委托代理人:刘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平与被告马永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玉平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秀邦

审判员  臧华杰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吴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