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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48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48号

原告:张某甲,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张某乙,又名张美琴,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龙,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劲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