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48号
原告:张某甲,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张某乙,又名张美琴,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龙,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劲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韦可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