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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9号

周柏栋与原大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柏栋,原大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周柏栋,男,1979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原大龙,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周柏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大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胡来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一初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