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周柏栋,男,1979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原大龙,男,1987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申请执行人周柏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原大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胡来玉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一初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