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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261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261号原告杨某某,男,61岁,汉族,农民,住平利县八仙镇。被告罗某某,男,62岁,汉族,现住平利县八仙镇靛坪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印 伟第2页第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