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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民初字第439号

张文慧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东区支公司、邢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文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东区支公司,邢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张文慧。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东区支公司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与金城街交叉口鑫泰大厦9楼。被告邢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慧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东区支公司、邢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慧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文慧负担。

审 判 长  秦海泉

审 判 员  王海霞

人民陪审员  薛俊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伟娜 搜索“”